佛山市正和调解中心
商事调解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正和调解中心(以下称“调解中心”)商事调解案件管理工作,及时、高效处理商事调解案件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事调解案件是指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纠纷解决职能的组织委派或委托调解中心指派一名或多名调解员,运用说服、疏导等方法,引导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有效沟通从而化解商事争议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
各商事调解员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商事调解工作,对被指派的商事调解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处理,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
若出现以下情形,商事调解员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中心报告:(一)涉及商事主体混同或关联交易嫌疑的;(二)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嫌疑、虚假调解或证据虚假可能的;(三)当事人提出特殊保密要求的;(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四条
商事调解案件实行商事调解员和记录员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商事调解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书面文件的出具,按照调解中心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调解过程需全程记录,书面材料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存档。
第五条 商事调解员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商事调解案件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中心规定;
(二)对争议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建议补充完善证明材料;
(三)引导当事人在友好协商、有效沟通的基础上平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争议事项提出专业调解建议;
(四)配合记录员完成调解过程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的审核确认;
(五)定期向调解中心提交案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
(六)遵守商事调解员行为规范,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第六条 记录员的主要职责
(一)完整准确记录调解会议内容,形成规范的调解笔录;
(二)负责案件卷宗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档案;
(三)协助商事调解员完成调解通知、材料送达等程序性事务;
(四)对商事调解过程中的音视频记录进行技术处理和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五)监督调解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定期检查保密措施执行情况;
(六)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结案报告。
第七条
商事调解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商事调解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商事调解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调解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条
调解中心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商事调解案件调解申请后发布商事调解案件的相关通知,商事调解员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及意愿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内向调解中心报名申请参与调解,最终由调解中心确定商事调解案件承办调解员,由承办调解员与记录员具体负责商事调解案件的处理。
第九条
商事调解员应对调解中心所指派的商事调解案件负责,确保其所承办的商事调解案件在调解期限内完成。商事调解员在商事调解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了解。
第十条
商事调解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对于已结案的案件,记录员应当在结案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存档。
调解中心行政部应及时对商事调解案件案卷和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十一条
商事调解员及记录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商事调解工作,调解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有权对商事调解员及记录员的商事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商事调解员及记录员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调解中心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负责解释、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